开投集团未将其持有的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股权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系因该等公司历史沿革复杂、不符合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重大资产重组实质条件,或资产评估依据不确定,纳入上市公司条件尚不成熟等原因所致,且该等公司均不与宁波热电主营业务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不属于开投集团出具的《补充承诺函(一)》中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解决同业竞争的资产范围,未纳入本次重组范围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由于上述四家公司与宁波热电虽不构成直接竞争,仍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问题,为彻底解决本次重组完成后开投集团与宁波热电之间同业竞争,履行其之前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开投集团已于2016年出具《补充承诺函(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三)》,就解决同业竞争进一步作了补充承诺。
其中,《补充承诺函(二)》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重组完成后,除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宁波热电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不直接从事任何对宁波热电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宁波热电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对本公司未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参股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该三家参股公司属于镇海电厂整体搬迁范围。本公司承诺在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参股公司异地新建项目方案确定后由宁波热电优先选择是否投资。
(3)本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公司及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宁波热电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A、宁波热电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本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B、宁波热电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C、如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宁波热电及其子公司因
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宁波热电及其子公司的利益;D、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宁波热电因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在宁波热电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宁波热电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补充承诺函(三)》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本公司持有的未纳入宁波热电为解决同业竞争实施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股权,在其股权权属清晰后,通过将该公司股权以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第三方权利及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出售给宁波热电或其他第三方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并给予宁波热电优先购买选择权。至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对于本公司在2016年2月3日承诺的拟解决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本公司承诺至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3)本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公司及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宁波热电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①宁波热电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本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②宁波热电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③如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宁波热电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宁波热电及其子公司的利益;④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宁波热电因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在宁波热电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宁波热电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开投集团前述《补充承诺函(二)》、《补充承诺函(三)》能够彻底解决其作为控股股东与宁波热电在发电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